延安医药与供应商“闹别扭”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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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谈网 挖贝网 2016-12-01 09:43:32

摘要 11月30日消息,近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延安医药(839010)与供应商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制药)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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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医药与供应商“闹别扭”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被驳回

   11月30日消息,近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延安医药(839010)与供应商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制药)各执一词“闹别扭”至法院,最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上诉请求,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约。

  据了解,2013年8月10日,新华联制药与延安医药签订《丙酸倍氯米松总经销协议》,约定新华联制药将丙酸倍氯米松原料药在中国境内的总经销权独家授予延安医药,期限自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

  协议签订后,延安医药向新华联制药支付100万元保证金,并于2013年8月及11月分别完成29.894公斤、47.70公斤原料的供货及货款结算。

  2013年11月28日,延安医药又向新华联制药支付共计449.83万元货款,要求新华联制药继续供应132.30公斤原料。由于新华联制药迟迟未履行交货义务,延安医药于2013年12月26日发出《产品要货单》,要求新华联制药立即交付原料,但新华联制药并未履行交货义务。

  此后,新华联制药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货。直到2014年底,延安医药经过调查发现,新华联制药于2011年12月30日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将丙酸倍氯米松原料药的全国独家总经销权授权该公司,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延安医药认为新华联制药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使延安医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形下,延安医药有权解除协议,要求新华联制药返还延安医药已支付的货款及保证金,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500万元赔偿金。

  但新华联制药辩称不存在不履行交货义务或者擅自向他人供货行为,也不存在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协议签订后,延安医药并未向新华联制药要货,实际上是新华联制药数次催促延安医药进行要货,但是被延安医药拒绝。新华联制药有能力向延安医药供货,也愿意继续履行向延安医药供货的义务。并且新华联制药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

  据悉,该案已于2016年10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驳回延安医药全部本诉请求与新华联制药其余反诉请求,并要求延安医药与新华联制药继续履行协议。对此,延安医药准备于2016年11月29日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延安医药表示,除公司与新华联制药签订的原料药总经销合同,公司已与其它公司签订该原料采购合同,保证与原料药相关的制剂的生产与销售,本次诉讼属于正常商业纠纷,对公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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